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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我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完整、及时地代理填报企业年度报告。